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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

      鄂建文〔2022〕27号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程序 ,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等要求 ,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计价和工程款支付行为 ,有效缓解“结算难问题”,维护建 筑市场正常程序 ,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人民政 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 14 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 施工合同中约定以若干节点进行验收 、结算、支付的计价活 动 。 

      第四条 施工过程结算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强制性标准对工程结算的规定。 

      第五条 施工过程结算是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 ,竣工结 算时不应再对达成一致且没有错漏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进 行审核 。 竣工结算价款等于全部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与施 工过程结算价款以外的工程价款之和。 

      第六条 合同价款调整部分是指因工程量清单中项目 特征描述错误、工程量清单漏项、计算偏差 、工程变更、现 场签证 、价差调整、工程索赔等原因增加或减少工程价款。 

      第七条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要加强与发改委 、财政和审 计部门的沟通衔接 ,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工作。发包人不 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理由,拖延办理过程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第二章 节点划分指导原则

      第八条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划分应结合工程实际情 况 ,以实现质量验收、工程计量、进度管理 、安全考核等目 标为原则 。 

      第九条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可参考下列情形:

      一、单项工程、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二、分标段施工工程的标段;

      三、专业工程 ;

      四 、施工周期或关键时间节点; 

      五、工程主要特征或主要结构 。 


      第三章 招投标与合同约定

      第十条 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 ,进行招投标时 , 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中明示 。招标文 件中明确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等相关要求,投标文件应全面 响应。

      第十一条 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  ,在招标文件 和施工合同内容中应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 

      一 、施工过程结算的节点 ;

      二、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计量、计价 、支付的方式和时 限,支付比例; 

      三、施工过程结算时的价格调整方法; 

      四、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支付时,预付工程价款和工程进 度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 

      五、合同价款调整部分是否要列入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六、施工过程结算时应包含的工程造价风险内容与幅度; 

      七、施工过程结算履约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方式、时间和 费用; 

      八、施工过程结算时质量保证金或保函扣留方式和时限; 

      九、施工过程结算时发生结算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

      第四章 结算与支付

      第十二条 完成施工合同约定节点工作内容且工程质 量合格或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应予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发 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施 工过程结算时限内进行。

      第十三条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要求 ,完成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编制工作 ,并在约定期限内向 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关资料,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 、确认和价款支付。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结算相关资料包括施工合同 、补充 协议 、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文件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 、工 程索赔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约定节点合同价款调整部分 ,施工合同约定 不明或未约定的,计入约定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 

      第十六条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 ,原则上各节点施 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和(扣除合同价款调整部分)不得超过合 同总价。 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和(扣除合同价款调整部分) 超过合同总价的 ,在合同价款作出调整前,暂停工程进度款 的支付。 

      第十七条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各节点施工过程 结算价款之和(扣除合同价款调整部分)超过合同总价时, 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分析原因 ,调整 合同价款。 

      第十八条 需要根据工程量拆分的清单项目,按约定节 点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的占比计算,施工过程结算的 占比总和不得超过 100%。 合同价款调整部分不参与占比计算。 

      第十九条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发现已完成的施工过程 结算成果文件有错漏 ,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可在 下个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支付或扣除 。 

      第二十条 施工过程结算中计量、计价有争议时,发承 包双方可作出暂定结果,暂定结果在不影响合同履约的前提 下,可作为施工过程结算支付依据,不得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合同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争议部分可在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或第三方调解机构协调下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 争议部分可留在下个结点或竣工结算时解决。 无争议部分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 

      第二十一条 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所遗留的问题,应在 竣工结算时解决。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依据双方达成一致的成果文件,向 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过程结算价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 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按施工合同中 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约定。 发包人延期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按合同约定和相 关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 省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施工过程结算活动 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建设单位未按 合同约定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的 ,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档案 ,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 一体化平台”予以公布,公布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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