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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文〔2022〕14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安全工作部署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22〕19号)精神,针对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聚焦重点排查整治隐患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夯实基础提升安全治理能力,全力压降房屋市政工程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突出安全管理重点,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1.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督促工程参建单位不断完善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强化电梯井等特殊部位脚手架、高支模、起重设备等危大工程的识别和风险管控。加强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论证、审查、审批和实施等环节管理,杜绝专项施工方案和现场施工作业“两张皮”现象。
2.突出高处坠落防范治理。深入剖析高坠事故多发原因,严格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领域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鄂建安专办〔2022〕1号)文件要求,采取严格监管、重点打击、示范引领和科技保障等有效措施,提升预防高坠事故人防、物防和技防水平。
3.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管理。重点防范轨道交通暗挖施工、密闭空间模板拆除、污水池、污水管网清淤作业等安全事故。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强化过程安全管理,严格旁站监理。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作业流程组织施工,同步落实紧急救援措施。加大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强化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与事故防范及救援能力。
4.全面排查安全隐患。认真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要求》(DB42/T 1651-2021),突出建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全面精准排查各类隐患。
5.狠抓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明确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分级分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坚决防止隐患变成事故。各地要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实现闭环管理,逐项跟踪落实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整顿,确保整改到位。
(二)严格落实《手册》制度,压紧压实安全管理责任
1.严格落实质量安全手册要求。加快推进《湖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和《湖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应用和实践》的实施应用,鼓励103家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示范企业不断完善质量安全管理配套制度。要把贯彻落实手册与日常监督检查、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手册制度落地见效,实现企业、项目和人员全覆盖,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程参建单位要根据手册有关要求,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企业对项目安全生产指导和督促,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3.强化工程参建各方及关键岗位人员责任落实。建筑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若干规定,推动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监理单位要落实安全监理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将手册要求落实到每道工序、每名员工、每个岗位,做到职责到岗、职责到人、措施到位。
(三)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现场安全防护水平
1.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落实安全培训规章制度和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进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和“三类人员”安全培训等制度,强化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强化专项作业技术交底和班前喊话,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减少“三违”行为。
2.强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单位要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费用及时支付,工程参建单位要合理使用费用,及时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加强安全防护用品质量管控,加强临时用电管理,强化“四口五临边”等重点位置保护措施,做好高空作业、垂直方向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环节安全防护,切实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
3.提升安全技术防范水平。鼓励工程参建单位推进新技术、新产品代替非标准产品,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速淘汰和限制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强化工程施工安全的科技支撑,构建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安全监管信息化,重点推广塔式起重机监测、高支模信息监测、疫情防控智能化监测等技术手段,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产品代替“危、繁、脏、重”的人工作业;强化“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系统”建设和推广,持续加快“互联网+监管”进程,提高安全生产智能化管理水平。
4.增强风险应急处置能力。工程参建单位要落实《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不良气候和极端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指南(试行)》要求,切实做好不良环境作业安全应对,根据项目事故风险特点和工程所在地可能存在的泥石流、滑坡、内涝等风险,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医疗应急装备和抢险救援设备,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加强应急值守工作,遇到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四)完善安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持续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各地要根据《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场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办法》(鄂建设规〔2021〕3号)和《关于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能力抓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21〕43号)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监督工作程序,强化层级监管责任落实,提高监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完善差异化监管机制,对隐患数量多、发生频次高、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和项目重点监管,对建筑施工标准化积极推进,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不打折扣的企业和项目适当减少检查频次。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化考核、危大工程专项检查、专业数据收集处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工作,以弥补监管力量不足。
2.严格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准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审批,实时共享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系统与监管系统信息,对施工企业申报的安管人员开展电子化核验,安管人员数量及信息不符合要求的,系统不予提交。对具有多项资质的企业,其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管及特种作业人员按资质对应人数要求最多的进行考核。对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的企业,其安管人员要求与新申请时一致。
3.大力整顿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做到应招尽招,不得违规招标。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肢解发包,指定分包。建设单位要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将项目纳入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边审查、边设计、边施工”。持续深化“三包一挂”专项治理行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依法承揽工程,严禁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
4.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人员,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大处罚力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及时曝光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公开处罚信息。
5.深入推进“两违”专项清查工作。各地要抓紧按照《湖北省城镇房屋市政工程违法建设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及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鄂建文〔2021〕2号)要求,完成“两违”专项清查,重点对建造年代较早、长期失修失管、违法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以及擅自改变用途、违规用作经营(出租)的人员聚集场所优先排查。对于排查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及时采取措施,分级分类妥善解决。要全面排查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特种行业等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格按照法定责权,依法依规实施整改。
(五)树立典型标杆,发挥政府工程带头示范作用
1.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规律,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未批先建、边建边批,不得以会议审议等非法定程序代替相关审批。要带头落实建设资金,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确保工程效益和安全生产。
2.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迫究。要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贵,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履行政府投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3.打造安全生产示范工程。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要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建设,打造一流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应用数宇化、智能化、网络化技术,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多层次、多方位参加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观摩活动,充分利用省级、片区和市县交流平台,为地方、企业提供交流、学习机会,要当好安全生产排头兵,建设精品工程、绿色工程、安全工程,发挥好政府投资工程典型示范作用。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2022年4月20日)。各地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全面宣传发动,做好相应的部署与落实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4月21日-2022年12月)。各地要按照本方案和本地实施办法,组织开展治理行动。要围绕治理行动重点任务,于2022年6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2022年9月底前,要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回头看”,对前一段工作实施层级检查和重点项目抽查。我厅将适时对各地房屋市政工程治理行动工作情况开展暗访检查。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各地要持续开展治理行动,采取全面排查、重点抽查、层级督查等方式,查缺补漏,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完善本地区施工安全监管政策措施,推动治理机制常态化、制度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对治理行动重要性的认识,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强化督导,层层落实责任和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安全治理行动取得工作实效。
(二)统筹有序推进。各地要将治理行动与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重点工作相结合,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治理行动过程中,要加强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工程的治理,坚持“属地检查为主、上级抽查为辅”的原则,避免短期内重复检查、增加基层负担。
(三)提高监管效能。各地要加强教育培训,强化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督促监督人员依法尽职履责,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模式,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衔接,促进监管数字化转型,提升监管水平。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治理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鼓励公众参与,畅通举报渠道,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
(五)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通过深入开展治理行动,进一步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升建筑工人安全素质,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加快建造方式转型,促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构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统筹协调项目审批、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转包及违法分包、无图纸无方案施工等行为,并督促相关有处罚权的部门依法严格查处。
(六)加强工作督导。要建立信息报送、工作研判分析机制,各市州住建部门要每月收集所辖县市区工作推进特别是安全隐患处置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对工作推进滞后、查处不力的地区及时开展工作督导。省厅将对此项工作进行季度通报,对工作滞后或查处不力的地方将重点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