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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省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

       鄂建办〔2018〕254号

      武汉、黄石、十堰、襄阳、宜昌、荆州、荆门、鄂州、孝感 、黄冈、咸宁、随州、仙桃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局):

        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6号) ,印发了《关于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实施告知承诺的决定》(鄂职转办发〔2018〕27号,以下简称《决定》),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提出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时间与范围

        自2018年6月7日起,在武汉、襄阳、宜昌市自贸片区及开发区,黄石、十堰、荆州、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仙桃市开发区等试点地区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实施告知承诺审批。

        二、强化批后核查与监管

        各地主管部门在做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核查 。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在1个月内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并将被纳入信用监管。

        三 、做好衔接协调

        各地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相应的审批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明确受理人员、审查人员、审批领导的权限和责任,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批管分离、政务公开 、阳光审批。独立设置行政审批机关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按城市政府统一安排与其对接,确保告知承诺审批顺利实施。

        四、优化审批服务

        各地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决定》规定的程序 、时限及资料要求,编写办事指南,绘制工作流程图 ,明确审批的内容、标准、时限、责任并在网上公开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 、一次性告知制等规章制度 。在政务服务中心开辟信息查阅区 ,方便企业和群众查阅跟踪审批信息 。

      附件:关于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实施告知承诺的决定(鄂职转办发〔2018〕27号).pdf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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